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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,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签订协议,约定由福建某企业向丹麦某公司供应500吨秘鲁粗鱼油。后因福建某企业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,遂将丹麦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全额退还。2020年,丹麦某公司以福建某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为由,向合同约定的国际油、油籽和油脂协会(FOSFA)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
毕,纠纷得以实质化解,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。 【典型意义】 本案创新推行“促、评、鉴”并行、“双调解”融合工作机制,以鉴定明事实、以促进通理念、以评估定利弊,有效破解涉外商事纠纷中语言不通、文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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